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7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7号 | 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史海波 | 史海波于2025年2月25日16时许,在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长江干流,使用3根海竿(单钩)、遥控船、活饵(泥鳅)打窝的方式进行垂钓,渔获物1条鲶鱼(11.55千克)、2条翘嘴鱼(13.55千克),共计25.1千克。当事人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 (三)不得在本决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区域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 “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海竿3根、单钩3个及其辅助设备;2、没收渔获物鲶鱼1条(11.55千克)、翘嘴鱼2条(13.55千克),共计25.1千克;3、罚款9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