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4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彭志荣 | 彭志荣于2025年2月11日15时30分,在岳阳楼区七里山岸线水域,使用带鱼线纺车轮钓竿搭配铁板、锚钩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为6条白鲢,总重约1.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