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4〕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4〕4号 | 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陈三毛 | 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在岳阳执法基地趸船码头主动投案,承认2024年1月14日在君山老码头岸线水域有垂钓行为,使用的钓具为1根海竿。当事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0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