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岳阳市统计局
2018年5月28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在国务院、省农普办的统一领导下,岳阳市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1.86万人,登记了100.3万农户、1660个村级单位、134个乡级单位、3406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110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120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600个样方和120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95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务院、省农普办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基础上,岳阳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岳阳市统计局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05个乡镇,其中乡16个,镇89个;1627个村,其中1413个村委会,214个涉农居委会;1.11万个自然村;1483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其主要情况是: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岳阳市共有3406个农业经营单位。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081个;96.1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1.07万个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102.68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2.45万台,耕整机13.09万台,旋耕机1.82万台,播种机2939台,水稻插秧机2289台,联合收获机1.1万台,机动脱粒机6324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市耕地面积353.16千公顷(国土资源部门数据),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524.93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0.34千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全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6.7%,有码头的占13.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5.7%;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电,5.4%的村通天然气。99.5%的村通电话,95.3%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9.1%的村通宽带互联网。33.6%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全市94.3%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5.2%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79.6%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23.7%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87.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全市96.2%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7.6%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1.0%的乡镇有体育场馆,62.7%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2016年末,全市100.0%的乡镇有小学;10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53.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49.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55.9%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2016年末,全市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7.1%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2.4%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2016年末,92.4%的村有卫生室,81.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全市99.5%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37.2%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76.0%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二、农业机械和设施
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其主要情况是:
(一)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拖拉机2.45万台,耕整机13.09万台,旋耕机1.82万台,联合收获机1.1万台,播种机2939台,排灌动力机械10.91万套。
表1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艘
|
全市 |
拖拉机 |
24451 |
耕整机 |
130914 |
旋耕机 |
18162 |
播种机 |
2939 |
水稻插秧机 |
2289 |
排灌动力机械 |
109116 |
联合收获机 |
11040 |
机动脱粒机 |
6324 |
饲草料加工机械 |
2630 |
挤奶机 |
87 |
剪毛机 |
204 |
增氧机 |
26123 |
果树修剪机 |
634 |
内陆渔用机动船 |
5464 |
(二)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1.72万眼,排灌站数量4270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3.79万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328.97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6.64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3.7%,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6.3%。
(三)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0.47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1.51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22.76公顷。
三、农村交通和市场建设
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105个乡镇和1627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其主要情况是:
(一)交通
2016年末,全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6.7%,有码头的占13.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5.7%。
100.0%的村通公路, 76.9 %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85.6%的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表1乡镇、村交通设施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有火车站的乡镇 |
6.67 |
有码头的乡镇 |
13.33 |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
25.71 |
通公路的村 |
99.88 |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94.22 |
柏油路面 |
5.41 |
沙石路面 |
0.25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95.02 |
柏油路面 |
2.58 |
沙石路面 |
2.21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76.89 |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
|
5公里以内 |
85.31 |
6-10公里 |
11.43 |
11-20公里 |
2.95 |
20公里以上 |
0.31 |
(二)市场建设
2016年末,全市73.3%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52.4%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6.2%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15.2%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73.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8.5%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46.7%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四、农民生活条件
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100.3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其主要情况是: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市99.5%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93.8万户,占93.5%;拥有2处住房的5.71万户,占5.7%;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3244户,占0.3%;拥有商品房的5.73万户,占5.7%。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73.91万户,占73.7%;砖(石)木结构的11.44万户,占11.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3.43万户,占13.4%;竹草土坯结构的1.03万户,占1.0%;其他结构的 4924户,占0.5%。
(二)饮用水
全市37.28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37.2%;42.81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2.7%;19.8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9.7%;1568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2%;279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2214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2%。
(三)卫生设施
全市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76.25万户,占76.0%;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9.84万户,占9.8%;使用卫生旱厕的4.7万户,占4.7%;使用普通旱厕的9.25万户,占9.2%;无厕所的2687户,占0.3%。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全市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7.18辆,摩托车、电瓶车93.86辆,淋浴热水器85.88台,空调85.17台,电冰箱97.88台,彩色电视机111.28台,电脑25.7台,手机272.93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全市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69.88万户,占69.7%;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86.21万户,占86.0%;主要使用柴草的19.07万户,占19.0%;主要使用煤的3.52万户,占3.5%;主要使用沼气的6289户,占0.6%;主要使用太阳能的4935户,占0.5%(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岳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主要情况是: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02.68万人,其中女性43.81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 13.64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51.35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37.69万人。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万人、%
|
全市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102.68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57.34 |
女性 |
42.66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13.29 |
年龄36-54岁 |
50.01 |
年龄55岁及以上 |
36.70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2.19 |
小学 |
29.77 |
初中 |
54.44 |
高中或中专 |
12.63 |
大专及以上 |
0.97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89.09 |
林业 |
2.66 |
畜牧业 |
5.59 |
渔业 |
2.22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44 |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3.20万人,其中女性1.24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5569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06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5872人。
表2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万人、%
|
全市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3.2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61.12 |
女性 |
38.88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17.41 |
年龄36-54岁 |
64.24 |
年龄55岁及以上 |
18.35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0.91 |
小学 |
16.91 |
初中 |
60.89 |
高中或中专 |
19.5 |
大专及以上 |
1.7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61.18 |
林业 |
2.67 |
畜牧业 |
28.59 |
渔业 |
5.61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95 |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32万人,其中女性6945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4764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4167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221人。
表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万人、%
|
全市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2.32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男性 |
70 |
女性 |
30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20.58 |
年龄36-54岁 |
61.19 |
年龄55岁及以上 |
18.23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未上过学 |
0.95 |
小学 |
11.72 |
初中 |
48.1 |
高中或中专 |
31.49 |
大专及以上 |
7.74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种植业 |
39.97 |
林业 |
14.49 |
畜牧业 |
17.42 |
渔业 |
17.51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0.61 |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岳阳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岳阳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其他注释见岳阳市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