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岳阳市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和各项惠民便民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气象领域的执法行为,制定了《岳阳市气象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岳阳市气象局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气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 号)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了《岳阳市气象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岳阳市气象局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危害气象设施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初次违反,事后愿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初次违反,事后愿主动消除影响、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初次违反,事后愿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初次违反,事后愿主动消除影响、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我市气象领域出现上述轻微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岳阳市气象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岳阳市气象局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于当前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及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具有重大意义,文件实施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执行效果将实时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以及更好地为我市气象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