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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
来信人: | 彭女士 |
来信时间: | 2025-03-25 16:13:48 |
内容: | 咨询有关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1、缴费基数及比例 2、是否设置个人账户?是否划入费用? 3、可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标准是什么? 4、有关于门诊、住院报销方面于职工医保的差异? 感谢。 |
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回复时间: | 2025-04-01 10:35:43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关于《医保咨询》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为4027元/年,费率8%; 2.2023年1月1日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划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标准详询8251797); 4.灵活就业医保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参保方式,适用相同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政策。 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第七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全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基准值。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缴费基准值的300%,下限为缴费基准值的60%。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因在用人单位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死亡等客观原因,可以向参保地税务部门提出剩余预缴费用退还申请,参保地税务部门受理后,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退费。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 |